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74號
TCDV,113,重訴,274,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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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李彥榕


被上訴人 王銘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
114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8,000
元(本訴部分為604萬8000元,反訴部分為6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04,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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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