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被 上 訴人 吳詠津
黃麗敏
王愛專
林秀燕
黃建豪即黃惇陞
廖濠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
月1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
萬024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5萬50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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