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陳淑如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被 告 陳福田
特別代理人 陳祺章
被 告 陳靜怡
陳俊哲
陳淑琪
蔡科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2,042元,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本件起訴,其中第一項聲明為「被繼承人林月霞所
遺附表一(見卷二第250頁)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
欄分割。」其訴訟標的為民法第1164條之分割遺產,其訴訟
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之全部遺產價額如附表一(卷二第25
0頁)合計總額再乘以原告應繼分,即為新臺幣(下同)5,204
,818元(計算式:全部遺產價額26,024,090×應繼分1/5=5,20
4,818),合先敘明。
㈡再原告聲明第二項部分:
1.原告起訴之第二項聲明部分經縮減聲明,最後為「1.先位聲
明(若認屬共同侵權):被告陳淑琪、蔡科仲應連帶給付原告
5,181,102元,暨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若認屬不當得利):被告陳淑琪、蔡
科仲應各給付原告5,181,102元,暨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若被告陳淑琪、蔡科仲任一
人為本項給付,另一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卷二
第247頁背面),而其請求之訴訟標的為原告請求就其個人因
附表一編號5之遺產按其應繼分5分之1予以分割後,其可獲
分得對被告陳淑琪、蔡科仲之債權數額為5,181,102元,故
原告先位訴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被告陳淑琪、蔡
科仲連帶給付5,181,102元,備位訴訟「依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請求被告陳淑琪、蔡科仲不真正連帶給付5,181,102
元。是該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係原告個人對被告陳淑琪、
蔡科仲二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先位)或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備位),係屬預備合併之訴,且性質為給付之訴,
該訴訟當事人為原告及被告陳淑琪、蔡科仲;此與本件訴訟
之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係依民法第1164條分割被繼承人林
月霞遺產訴訟,性質為屬形成之訴(並非給付之訴),且該訴
訟當事人為原告陳淑如、被告陳福田、陳靜怡、陳俊哲、陳
淑琪共五人,上開第一項聲明之訴、第二項聲明之訴,二者
訴訟性質、訴訟標的及當事人全然不同,且被告蔡科仲為本
件訴訟第二項聲明之被告,並非第一項聲明之被告,是就第
二項聲明之訴訟(被告為陳淑琪、蔡科仲二人),絕非第一項
聲明訴訟(當事人並無被告蔡科仲)之附帶請求,雖合併審理
,原告自仍應就第二項聲明之訴繳納裁判費。
2.因此,第二項聲明其先位與備位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計算,故本件訴訟
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181,102元。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全部合計應為10,385,920元<計算式
:(26,024,490×1/5=5,204,818)+5,181,102=10,385,920>,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3,432元(即起訴時係113年5月27日應
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條第77條之27規定計算裁判費),原告業
已繳納61,390元,有收據可佐(卷一第62頁背面)。尚應補
繳裁判費42,042元(計算式:103,432-61,390=42,042),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訴,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林月霞遺產(金錢單位均指新臺幣)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原告主張欄(卷二第250頁) 1 存款 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927元 2 存款 臺中工業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 253元 3 保險 全球人壽DB008992 44,856元 4 保險 全球人壽AW002855 72,542元 5 債權 對被告陳淑琪、蔡科仲之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債權 25,905,512元 合計 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