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家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紀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32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