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46號
TCDV,113,訴,2746,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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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施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知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
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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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