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01號
上 訴 人
即主參加原告 吳美慧
被 上 訴 人
即主參加被告 吳健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萬9231元【計算式:18,57
8,462元(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1/2(被上訴人應移轉登記應
有部分)=9,289,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28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