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61號
TCDV,113,訴,176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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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潘麗娟
訴訟代理人 曾傑敏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蔡素煝
被 告 曾傑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雙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14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
論。
二、請原告於14日內再提出被證14錄音光碟,及113年2月20錄音
檔關於「曾傑敏親口說出:你借我的名字登記,證明就是借
曾傑敏登記」之完整錄音檔,並提出完整對話譯文,說明對
話時間、地點及在場人別(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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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