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周秉萱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原告因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對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
訴,原告起訴請求表明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
元,經本院命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嗣原告擴張其
請求金額為320,070,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5,116元,扣
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須補繳1,55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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