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60號
原 告 黃OO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張OO
訴訟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萬6,81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62萬9,000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88萬6,81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9萬
元整,及自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最終變更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188萬6,81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兩造和
解離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514頁),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兩造於96年11月27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
財產制。伊於113年6月14日訴請離婚,兩造於同年8月28日
和解離婚,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時點以113年6
月14日(下稱基準日)為準。伊基準日有如附表一、壹所示
之婚後財產,無婚後債務,是剩餘財產應以38萬5,328元計
算。被告基準日有如附表二、壹所示婚後財產,及如附表二
、貳所示婚後債務,是剩餘財產為415萬8,953元。爰依民法
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兩造剩餘財產差額
之半數即188萬6,812元本息之判決。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同意以113年6月14日作為兩造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之基準日。 依現有證據資料對於原告主張之兩造婚後財產、債務均不爭 執。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 於假執行。
參、本院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434-435、490、 509、513-514頁):
一、兩造於96年11月27日結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原告於113 年6月14日訴請離婚,兩造於113年8月28日和解離婚成立。二、兩造同意以113年6月14日為分配基準日。三、原告之婚後財產有如附表一、壹所示。無婚後債務。四、被告之婚後財產、債務有如附表二、壹、貳所示。五、兩造同意基準日各自名下機車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 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基準日應分配之剩餘財產:
原告婚後財產如附表一、壹所示,無婚後債務(見不爭執事 項三),則原告之剩餘財產應計為38萬5,328元。 三、被告基準日應分配之剩餘財產:
被告婚後財產如附表二、壹所示,合計共695萬8,433元,婚 後債務如附表二、貳所示279萬9,480元(見不爭執事項四) ,則被告之剩餘財產應計為415萬8,953元(計算式:6958,4 33元-2,799,480元=4,158,953元)。四、原告於基準日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為38萬5,328元,被告於 基準日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415萬8,953元為等情,經計算兩 造之剩餘財產差額為377萬3,625元。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規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2分之1之數額 為188萬6,813元(計算式:3,773,625×1/2=1,886,81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188萬6,812元,及自兩造和解離婚之翌日即113年8月29日 (見113年度婚字第362號卷附之和解筆錄)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兩 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 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基準日應分配之剩餘財產:壹、現存之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 項目 財產名稱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備 註 1 保險 國泰人壽萬代福211小團體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271,367元 證據:黃OO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本院卷第159頁) 2 投資 有限責任臺中市臺中港關連工業區勞工消費合作社 500元 證據:稅務T-ROAD資訊財產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33頁)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94,667元 證據:歷史交易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57頁) 4 存款 中華郵政梧棲郵局 18,470元 證據: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本院卷第269頁) 5 存款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324元 證據: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本院卷第430頁)
附表二: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基準日應分配之剩餘財產:壹、現存之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 項目 財產名稱 價值或數額(新臺幣) 備 註 1 不動產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285/998136)、同段308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1)(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8樓) 6,761,045元 證據:稅務T-ROAD資訊連結財產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03-212頁)、陳松造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本院卷第329-418頁)。 2 保險 南山人壽財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 9,592元 證據:南山人壽函文暨保單明細表(本院卷第265頁)。 3 保險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B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16,738元 4 保險 南山人壽福氣康祥終身保險B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53,716元 5 保險 南山人壽威利年年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115,476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臺中港郵局 1,866元 證據: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本院卷第269頁)。 貳、婚後債務: 1 貸款 臺灣銀行抵押貸款 2,799,480元 證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本院卷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