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654號
TCDV,113,婚,654,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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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應送達對被告乙○○○LAC·T
HI·NGOC·THAM)提起之離婚訴訟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
達證書之越南國文譯本(各一式貳份並蓋翻譯社證明),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分
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51條第1項所明定
。又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
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
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
、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
,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
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
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
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
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 訟文書之譯本。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之地區 或國家送達訴訟文書者,應依所簽訂之協議或協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39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 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而依「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第5條規定:「依本協定提出之司法互助請求書及其輔助文 件,應檢附經認證之受請求方官方文字或英文譯文。」同條 第17條第2項規定:「請求送達之文書需備一式2份,並翻譯 為受請求方之語文或英文,連同請求書一併寄交。」且依越 南司法部國際法律司司長建請寄送給越南方之文件以譯為越 文為妥。故送達之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時,原告自應提出越 南國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此為起訴必備之要件。準此, 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 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



正,如原告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因被告為越南國籍人 ,且現在國外,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護照、結婚登記申請 書在卷可稽,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言詞 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國文翻譯文件,供本院送達被 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黃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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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