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許景琦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宋正一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昀丞律師
被 告 蔡坤璋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