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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96號
TCDV,112,重訴,596,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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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許景琦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宋正一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昀丞律師
被 告 蔡坤璋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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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