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76號
TCDV,112,重訴,576,2025101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余亭翯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