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55號
TCDV,112,重訴,455,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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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畯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127萬6,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2,64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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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