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1號
TCDV,112,訴,241,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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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蕭萬調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光華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賈德琪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2月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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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