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蕭萬調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光華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賈德琪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2月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