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3116號
TCDV,112,司繼,311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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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16號
聲 明 人 柯作
柯勝耀
童柯綉玉

柯秀娥
柯綉燕
邱柯綉霞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中院平家惠112年度司繼字第3116
號准予備查函,關於聲明人柯作元、柯勝耀、童柯綉玉、柯秀娥
、郭柯綉燕、邱柯綉霞部分,應予撤銷。
聲明人柯作元、柯勝耀、童柯綉玉、柯秀娥、郭柯綉燕、邱柯綉
霞聲明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柯國慶不幸於民國112年5月5
日死亡,聲明人柯作元、柯勝耀、童柯綉玉、柯秀娥、郭柯
綉燕、邱柯綉霞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切結書等文件,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2年5月5日死亡,聲明人柯作元、柯勝
耀、童柯綉玉、柯秀娥、郭柯綉燕、邱柯綉霞係被繼承人之
兄弟姐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
人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柯念彤未為拋棄繼承,
揆諸前揭說明,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柯念彤既未
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柯作元、柯勝耀、童柯
綉玉、柯秀娥、郭柯綉燕、邱柯綉霞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
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渠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是以,本院於112年10月4日所為中院平家
惠112年度司繼字第3116號准予備查函關於聲明人柯作元、
柯勝耀、童柯綉玉、柯秀娥、郭柯綉燕、邱柯綉霞之部分應
予撤銷,並就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之聲請另為駁回之處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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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