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1年度,15號
TCDV,111,原訴,15,2025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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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介
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
被 告 管芥寬


林家賢
蔣啟勛
林勇呈
段傳叡

陳智榮

孟傑
李懷恩
李進弦
張景森


林聖
杜明修
詹建泓
陳俊晏
方乙峰
方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裁定以本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
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
告陳報上開事件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
年上移調字第480號調解成立終結,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67頁至第170頁),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
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
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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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