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
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
被 告 管芥寬
林家賢
蔣啟勛
林勇呈
段傳叡
陳智榮
饒孟傑
李懷恩
李進弦
張景森
林聖峯
杜明修
詹建泓
陳俊晏
方乙峰
方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裁定以本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
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
告陳報上開事件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
年上移調字第480號調解成立終結,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67頁至第170頁),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
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
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