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46號
TCDM,114,附民,74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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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46號
原 告 陳芷淋
被 告 林修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4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芷淋請求被告林修平賠償新臺幣52萬元,惟本案
關於被害人即原告遭詐欺部分,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30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張博淳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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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