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009號
原 告 陳怡秀
被 告 王玉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
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查原告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原告並
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而本院亦查無被告
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
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依上開
說明,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