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973號
原 告 彭如鈴
被 告 吳彩如 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彭如鈴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從高雄女子
監獄借提至臺中女子監獄217房,於同年9月20日遇被告吳彩
如向伊借價值新臺幣(下同)15元之郵票、便服及短褲,沒
想到是用話術裝可憐騙我不少物品,直至同年9月21日被告
便惱羞成怒撕毀15元之限時郵票,也討了無限數量的咖啡包
,故在此提告詐欺罪附帶民事賠償8萬元等語。
三、經查,被告並無原告主張之詐欺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當
事人姓名查詢結果、上訴抗告案件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9-15頁),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未符,
是認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李少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