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953號
TCDM,114,附民,2953,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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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953號
原 告 楊翠芬
被 告 陳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第一審法院已
為判決而終結,此時既無訴訟程序可資並行審理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刑事案件提起
上訴並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時,始得提出附帶民事訴
訟。易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所稱「提起上訴前」
,應限縮解釋為「提起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前」。原告於刑
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前,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第一審法院應判決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乙說見解參照)。經
查:
 ㈠查被告所犯本案刑事案件,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146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4年度
金訴字第776號受理,並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判決,嗣經檢
察官於114年6月11日提起上訴,而原告則於本案經檢察官提
起上訴後,尚未送交上訴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
理上訴前之113年6月24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嗣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經本院送交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後,該院以「該書狀係向貴院提出,應由貴院
依法卓處」為由(同上開說明見解),於114年9月24日以114
中分慧刑龍114金上訴1810字第9720號函,將本件附帶民事
起訴狀退回本院,是依上開說明及上訴審之函文理由,爰認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㈡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自應另行依法向本案繫屬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 萱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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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