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889號
原 告 許辰林
被 告 許雅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並無相關之刑事案
件經起訴繫屬於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尚屬不合法,爰依法
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