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863號
原 告 莊榮兆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白梗榕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於刑事案件
繫屬中,始得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白梗榕未有
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其程序顯
與首揭說明不符。從而,本件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之訴即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黃立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丞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