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838號
TCDM,114,附民,2838,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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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838號
原 告 劉映彤
被 告 林明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161號)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林明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856號提起公訴,由本院
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161號審理,業於民國114年7月8日辯論
終結,並於114年8月19日判決在案。原告雖具狀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惟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114年9月23日始遞送至本
院,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載日期及收狀時間在卷可憑,
則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雖非合法,惟本件刑事判決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
可於上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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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