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6號
TCDM,114,附民,26,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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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塗美珠
被 告 湯涵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75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無罪在
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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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