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576號
TCDM,114,附民,257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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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76號
原 告 李國豪

送達代收張彩雪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被 告 賴志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5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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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