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523號
TCDM,114,附民,252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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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3號
原 告 魯文舉

被 告 張忠銘

張昕穎
(另案現於法務部○○○○○○○○○行中)
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2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被告張忠銘張昕穎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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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