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
原 告 曾秀美
被 告 李良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良富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曾秀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毛妤甄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