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琨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05
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琨宗(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
分,業經提起公訴)、連宏祥(所涉詐欺等犯行,另案辦理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所
屬之3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
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8月25日,使用
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桂蓮佯稱:在指定網站定時下單操
作股市保證每日獲利12%至16%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
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人頭
帳戶後,被告即指示連宏祥持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於
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再向連宏祥
收取該贓款,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該詐欺所得之
本質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
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
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而言。追加起訴之案件是否屬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應就本案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從形式上予以合併
觀察判斷(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87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起訴之程式違背規
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
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
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
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
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
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
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
按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21163號案件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
金訴字第3326號案件審理(即前案),惟前案已於114年10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0月27日宣判,業經本院
調取前案審判筆錄及判決書審認明確。而本件係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0512號案件追加起訴,於
114年10月17日繫屬於本院(即後案),此有本院收案日期
戳章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追加起訴之「後案」既於「前案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已逾上開「時間上之限制
」,其追加起訴之程式即屬違背規定,依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113年10月4日9時33分許 10萬元 李晶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4日10時9分至10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國美分行 10萬元 5萬元 2 113年10月4日9時34分許 5萬元 3 113年10月4日9時36分許 10萬元 翁誼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4日9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福平里郵局 6萬元 6萬元 4 113年10月4日9時37分許 5萬元 113年10月4日10時4分至10時5分許 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光輝門市 2萬元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