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慈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7
4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育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張育慈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附件所示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
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
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頁)第9-10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之犯意聯
絡」更正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特種
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第1頁)第14
行「陳依琳(財富)」更正為「陳伊琳(財富)」,(第2
頁)第7-8行「持先前偽造之該公司工作證向喬裝為投資人
之員警出示」更正為「持其手機內所儲存本案詐欺集團事前
偽造之該公司工作證電磁紀錄向喬裝為投資人之員警出示」
。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
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
特種文書罪。
二、又被告供稱其非以LINE暱稱「柴鼠兄弟」、「陳伊琳(財富)
」,或暱稱「群管理」、「雲端助手-晶晶」及「Lonsen」
向喬裝為投資者之員警施用詐術之人,亦不知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實際上以何種方式對投資者施以詐術等語(見本院卷第
68頁),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而行騙,尚難認被告與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此部分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
詐欺取財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不構成與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利用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要件,要屬誤會。惟因被告所為仍合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加重條件,故此部分犯行僅係加重條
件有所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起訴之
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加重條
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如數字AI雲端儲值協議書上金
和順公司印文之行為,為偽造該儲值協議書即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且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偽造金和順公司之工作證電磁紀錄後由被告持以行使,偽造
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
不另論罪。
四、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行,與Telegram暱稱「
明杰」、「Lee Hao Yi」、「啊瀚」、「思翰專員」、「Ja
son」、LINE暱稱「阿貴」之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
共同正犯。
五、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六、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已著手於加重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屬未遂犯,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
犯罪,亦無犯罪所得(詳後述),故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上開犯行,同時有上開二種以上減輕事由,依法遞減輕
其刑。
㈣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
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
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
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
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
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
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
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未遂犯
行,已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無犯罪所得,各合
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前段之要件,故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此部分想
像競合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為圖獲
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而與他人分工遂行犯罪,以起訴
書所載方式共同為本案犯行,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之財產法
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就參與犯罪
組織、洗錢未遂犯行符合自白減刑規定;又參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地位及分工情形;再衡
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
02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
同)1萬500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易
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又曾因幫助洗錢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金簡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
定,素行不佳,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8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本
院審酌被告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情 節等,經整體觀察後,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認依 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之刑科處,已屬適當, 尚無宣告洗錢未遂輕罪併科罰金刑之必要,併此敘明。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為被 告用以供本案詐欺犯罪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 第68頁),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又儲存於被告手機內偽造之工作證電磁紀錄,已 因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手機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無庸 重複諭知沒收。
二、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亦有明文。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數 字AI雲端儲值協議書1張,其上雖有偽造之金和順公司印文 ,依上開規定,原應予以宣告沒收,惟因該儲值協議書業經 宣告沒收如前,其上之印文不另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
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否認有因本案犯行取得原約定之報酬(見 本院卷第30頁),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其已因此另外獲取 金錢或其他利益,自無庸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四、至扣案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12400元,檢察官雖主 張: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曾有用類同本案手法向其他被害人取 款成功過4次,故該筆現金不能排除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 得,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沒收等語,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該筆現金是我合法打工所得, 非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取得;除本案以外,我曾依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取款成功4次,取得之款項均已全部交給其 他成員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又無證據足認此係取自其 他違法行為所得,故無從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7741號 被 告 張育慈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 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林鼎浩律師
陳庭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慈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
稱「明杰」、「Lee Hao Yi」、「啊瀚」、「思翰專員」、 「Jason」、LINE暱稱「阿貴」之人等3人以上組成,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由張育慈擔任收取詐欺款項之「面交車手」, 約定每15天有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為報酬,並使用飛 機作為聯絡面交取款事宜。張育慈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4年2月某時,在社群網路臉書張貼 投資股票高額獲利之不實廣告,適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 察覺有異,遂喬裝成投資者,點擊該廣告後加入LINE暱稱「 柴鼠兄弟」、「陳依琳(財富)」之人為好友,並加入「財富 獵人」群組後,由「群管理」、「雲端助手-晶晶」及「Lon sen」之人向員警佯稱:可經由「金和順投資有限公司」建 立之「數字AI雲端系統」提供之「KHS雲端中心」註冊帳戶 以操作股票當沖獲利,並與員警約定於114年5月29日11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面交20萬元。張育慈即依「 明杰」之指示,先於不詳時、地,列印偽造之「【數字AI雲 端】儲值協議書」,該協議書上並印有偽造之「金和順投資 有限公司(下稱金和順公司)」印文1枚,張育慈依約定時 、地,持先前偽造之該公司工作證向喬裝為投資人之員警出 示,以表彰其為「金和順公司」之雲端助手而欲向員警收取 20萬元,並將上開偽造協議書交予員警持有而行使之,足以 生損害於「金和順公司」。張育慈收取上開款項後,為警當 場逮捕而未遂,並在張育慈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育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張育慈坦承依「明杰」指示,於上開時、地向員警喬裝之投資人收取詐欺款項之事實。 2 員警職務報告、員警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喬裝為投資人發現本案詐欺集團詐騙之經過。 3 被告扣案手機蒐證截圖、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蒐證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收款之地點。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數字AI雲端】儲值協議書」影本、扣押物品照片 1.被告所使用之犯罪工具。 2.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至本案犯罪地點向告訴人取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育慈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 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 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其偽造「金和順公司」印文之行為 ,為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特種 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特重文書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 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處斷。被告與「明杰 」等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罪嫌,破壞了公眾 對金融市場和投資機會的信任,對社會的危害深遠,請量處 有期徒刑8月以上之刑。
三、沒收:偽造之「【數字AI雲端】儲值協議書」、印章、手機 為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1萬2400元,依被告於 偵訊時所稱:曾有用類同本件手法向其他被害人取款成功過 4次等語為斷,足認該筆現金不能排除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 所得,請依同條例第4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楊凱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庭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執行時間:自114年5月29日10時40分起至114年5月29日10時50分止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印章(張育慈) 顆 1 張育慈 2 數字AI雲端儲值協議書 張 1 3 現金 元 12400 4 iPhone手機 1 支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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