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357號
TCDM,114,金訴,3357,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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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35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60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60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60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00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12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翰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律師(法扶律師,114年度金訴字4128、41
70號案件未受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9
78、31583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34
119、35325、34373、34372、37830、40139),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在臉書上看到求職廣告,隨即與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兩津勘吉」聯繫,加入擔任取簿手 之工作,負責依指示領取包裹後轉寄至指定地點,並約定每 次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乙○○與「兩津勘吉 」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無證據證明乙○○知悉本案犯罪行為人數達三人以上) 、洗錢及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犯意聯絡 ,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寄出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或含有存摺)為包裹 ,乙○○遂依「兩津勘吉」之指示,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於附表一所示領取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領取地 點領得上開包裹後,再依指示到臺中市某處之空軍一號貨運 站,將上開包裹轉寄至空軍一號員林甜甜站,而隱匿上開包



裹流向,使詐欺集團得以使用騙得之帳戶作為詐騙他人匯款 之帳戶並隱匿、掩飾詐騙所得之流向。嗣上開被害人發覺受騙 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 示被害人,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再由 詐騙集團提領,而隱匿、掩飾詐騙所得之流向。嗣上開被害 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少年警察隊、第五分局、 第六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具 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3357號卷第 55頁),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與本案均具 關連性,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33 57號卷第52、8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范硯安、鄭 文勇、郭人豪、余意婕、陳莘蕙、戴烱宏、呂麗賓、甘乃如 、邱智宏、王品璋范東連、吳百昆、張雅菁、陳詠介、黃 子歡、黃秋榕、黃舜鈐、朱正賢(未提告)、謝碧巍、林雅 卿、莊語珊、郭彦輝、吳偉綸、江冠頡、蔡忠耿、吳佩樺邱素珍林建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30978號偵卷第23至25 頁;32617號偵卷第39至42、95至97、139至143、165至167 、211至218、235至239、261至267、327至329、371至372頁 ;34374號偵卷第39至40頁;34119號偵卷第35至39、75至78 、120至122、128至129頁;34373號偵卷第21至23、29至31 、35至45頁;34372號偵卷第21至22、27至29、91至92頁;3 7830號偵卷第35至39、95至100、113至115頁;40139號偵卷 第38至39、57至58、66至69、99至104、153至156、195至20 1頁)情節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堪認被 告之認意性自白於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 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如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一般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惟由被告供稱:本案是因為在FB上 看到求職廣告,與暱稱「兩津勘吉」之人聯繫,並按照其指 示前往拿取包裹,在去臺中市某處空軍一號寄包裹,寄出後 有向「兩津勘吉」回報並取得報酬,不知道詐騙集團其他成 員等語(31583號偵卷第17至20頁),僅得認定被告有與「兩 津勘吉」共同為本案犯行,然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對於三人以 上共同犯之之加重條件主觀上得預見或有所認識,自不能遽 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是公訴意旨尚有誤會 ,惟公訴意旨與本院判決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 庭告知普通詐欺取財之法條及罪名(本院3357號卷第51頁) ,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與「兩津勘吉」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各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 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 帳戶罪處斷;附表二編號1至22各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又被告對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29名被害人所為犯行,侵 害不同被害人法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雖僅有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至 9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然被告就其餘犯行乃未 經檢察官訊問,仍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應予寬認被告就全部 犯行有於偵審中自白,且被告亦繳回犯罪所得3,500元,有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㈦爰審酌被告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以詐欺方法收集他人金融 帳戶等犯意聯絡,率爾依他人指示領取含提款卡之包裹,再 將上開包裹另行轉寄之行為,致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 使詐欺共犯得以隱匿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 罪之猖獗,所為非是。另衡及被告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並考 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遭詐騙數額,又被告 與到庭告訴人謝碧巍成立調解,然履行期尚未屆至,有本院



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再參以被告無刑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存卷可查,足認素行尚可,與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 、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3357號卷第83頁),另參被 告於112年6月15日曾接受頭部惡性腫瘤手術(見林新醫院診 斷證明書,本院3357號卷第87頁),當庭陳述情況非易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示之刑,並分別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犯 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與行為態樣相似,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暨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因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再予以轉寄出去而獲得3,500 元報酬一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3357號卷第83頁) ,該3,500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繳回,有本院114年贓款字第549號收據可參,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如附表二告訴人等遭詐欺匯款之款項,均係匯款至被告收 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然並未查扣,且該洗錢財物非被告 所得管領、支配,被告非實際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若仍 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燦鴻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時間 帳戶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1 丙○○(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0978、31583號提起公訴部分)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5日某時,透過LINE暱稱「黃文傑」加丙○○好友,並向丙○○佯稱如需貸款,需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語,致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至右列領取地點,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 114年5月7日20時52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9日14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83號統一超商上誠門市 2 范硯安(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7日某時,透過LINE暱稱「許重祿」加為好友,並向范硯安佯稱如果要貸款,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拉高銀行信用分數,代為包裝帳戶資料以利申請貸款等語,致范硯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右列領取地點,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 114年5月14日17時20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6日12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文心門市 3 范東連(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119、35325號追加起訴部分)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5日某時,透過LINE暱稱「羅詩茟」加為好友,並向范東連佯稱如要家庭代工,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測試平台等語,致范東連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右列領取地點,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 114年5月15日15時21分許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3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統一超商三中門市 4 黃子歡(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373號追加起訴部分)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某時,透過LINE暱稱「林淑貞」加為好友,並向黃子歡佯稱如果要申請整合負債,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當借款質押物等語,致黃子歡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右列領取地點,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 114年5月9日13時2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4年5月12日12時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統一超商大唐門市 5 朱正賢(未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372號追加起訴部分)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某時,透過LINE暱稱「代辦專員-紀言蓁」加為好友,並向朱正賢佯稱如要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稽查開支及補助紀錄等語,致朱正賢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右列領取地點,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 114年5月16日18時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3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明義門市 6 林雅卿(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7830號追加起訴部分)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4年5月19日12時27分許,透過LINE暱稱「三信商銀劉偉辰」加為好友,並向林雅卿佯稱如要貸款,需要向銀行證明自己有還款能力,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語,致林雅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右列領取地點,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 114年5月19日14時30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1日12時2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墩隆門市 7 吳偉綸(提告;114年度偵字第40139號追加起訴部分)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某時,透過LINE暱稱「人資劉經理」加為好友,並向吳偉綸佯稱如要申請貸款,金融狀況需進行美化並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語,致吳偉綸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至右列領取地點,並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 114年5月14日21時3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8日13時23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墩十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時間 金額 帳戶 1 鄭文勇(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18時43分許,向鄭文勇佯稱有意透過PChone24h物流交易,再佯稱因須核對身分、簽訂交易保障契約,提供假客服資訊連結,稱可協助處理等語,致鄭文勇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21時13分 2萬9,987元 如附表一編號2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郭人豪(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4年5月16日21時許,向郭人豪佯稱中獎通知,再佯稱因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須開啟網路銀行等語,致郭人豪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21時53分 5,266元 3 余意婕(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20時38分許,向余意婕佯稱網購玩具業者,因系統錯誤將重複扣款,須轉帳驗證以鎖定解除等語,致余意婕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17日  00時14分 ⑵114年5月17日  00時16分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6元 4 陳莘蕙(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9日19時許,向陳莘蕙佯稱中獎通知,再佯稱須開通第三方銀行認證等語,致陳莘蕙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20時30分 10萬元 5 戴烱宏(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11時26分許,向戴烱宏佯稱有意透過黑貓宅急便交易,並傳送客服連結,稱須申請ipass money 等語,致戴烱宏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17時31分 5萬0,098元 如附表一編號2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呂麗賓(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16時17分許,向呂麗賓佯稱有意透過黑貓宅急便交易,須託運條款之簽署,並傳送客服連結,稱可協助處理等語,致呂麗賓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16日  17時15分 ⑵114年5月16日  17時35分 ⑴5萬3,156元 ⑵3萬5,123元 7 甘乃如(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向甘乃如佯稱可透過BitAsset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復佯稱因交易遭金管會管控,並傳送客服連結,稱可協助處理等語,致甘乃如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18時17分 4,925元 8 HUE ZI HONG(中文名:邱智宏;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18時30分許,向邱智宏佯稱有意透過PChome交易,再佯稱因未認證,買家帳戶遭凍結,提供假客服資訊連結,稱可協助處理等語,致邱智宏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19時51分 2萬9,999元 如附表一編號2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王品璋(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2617、34374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向王品璋佯稱有意透過統一超商賣貨便交易,再佯稱須銀行認證,遂提供假客服資訊連結,稱可協助處理等語,致王品璋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20時36分 1萬3,015元 10 吳百昆(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119、35325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初,向吳百昆佯稱可透過大昕國際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百昆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20日8時48分 10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3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張雅菁(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119、35325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9日12時16分許,向張雅菁佯稱可提供台灣彩券539中獎號碼云云,致張雅菁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9日14時35分 4萬元 12 陳詠介(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119、35325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初,向陳詠介佯稱可透過金準國際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詠介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20日8時55分 5萬元 13 黃秋榕(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373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0日,向黃秋榕佯稱因其弟急需用錢,匯款有時差問題,請黃秋榕先幫忙匯款,之後會還款等語,致黃秋榕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15日  11時31分 ⑵114年5月15日  11時34分 ⑶114年5月15日  11時37分 ⑴10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4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黃舜鈴(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373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5日,向黃舜鈴佯稱欲還款,因兌換匯率問題,並傳送辦理匯兌連結,稱可協助處理等語,致黃舜鈴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14日  9時51分 ⑵114年5月14日  9時52分 ⑴10萬元 ⑵3萬元 15 謝碧巍(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4372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向謝碧巍佯稱可透過力拓國際投資平台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謝碧巍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20日14時14分 5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5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莊語珊(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7830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1日14時許,向莊語珊佯稱中獎通知,惟須驗證銀行帳戶是否有問題云云,致莊語珊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22日18時20分 2萬0,025元 如附表一編號6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郭彥輝(提告;114年度偵字第37830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1日16時54分許,向郭彥輝佯稱網路購物系統問題訂單出錯,須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取消訂單云云,致郭彥輝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21日 17時54分 2萬9,985元 18 江冠頡(提告;114年度偵字第40139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7日,向江冠頡佯稱可提供台灣彩券分析號碼云云,致江冠頡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9日13時38分 5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7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蔡忠耿(提告;114年度偵字第40139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某時,向蔡忠耿佯稱以交往為前提而認識,陸續以投資莊園紅酒、家人生病等語,致蔡忠耿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22日  9時47分 ⑵114年5月22日  10時5分 ⑴3萬元 ⑵1萬元 如附表一編號7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吳佩樺(提告;114年度偵字第40139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某時,向吳佩樺佯稱可透過大昕國際APP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佩樺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21日  8時56分 ⑵114年5月21日  9時00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21 邱素珍(提告;114年度偵字第40139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向邱素珍佯稱可透過金準國際APP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素珍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19日  9時45分 ⑵114年5月19日  9時48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22 林建勲(提告;114年度偵字第40139號追加起訴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向林建勲佯稱可透過金準國際APP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建勲誤信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4年5月20日  8時50分 ⑵114年5月20日  8時52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6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7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2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3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4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5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6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7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8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9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0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1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2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3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4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5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6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7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8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19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20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21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22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57號
(一)114年度偵字第30978號卷(偵30978卷)1.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資料(偵 30978卷第27頁,同偵31583卷第33至35頁) 2.114年5月9日統一超商上誠門市及附近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偵30978卷第28至36頁,同偵31583卷第35至47頁) 3.告訴人丙○○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978卷第37至38 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0978卷第3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0978卷第40頁)




(4)告訴人丙○○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偵30978卷第41至45頁)
(5)告訴人丙○○提出之統一超商寄貨單(偵30978卷第46頁)4.車輛詳細資料表(偵30978卷第47頁)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602號追加起訴 (一)114年度偵字第32617號卷(偵32617卷) 1.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D0000000)資料(偵3261 7卷第17頁)
2.114年5月16日統一超商文心店及附近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偵32617卷第17至29頁)
3.被告乙○○手機內TELEGRAM帳號資訊翻拍照片(偵32617卷第31 頁)   
4.告訴人范硯安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 第3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2617卷第3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2617卷第37頁)   
(4)告訴人范硯安提出之交貨便明細(偵32617卷第44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17卷第45至46 頁)   
(6)告訴人范硯安之銀行金融卡照片(偵32617卷第49頁)  (7)告訴人范硯安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32617卷第50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32617卷第59頁)    6.告訴人范硯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75至79頁)7.告訴人范硯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81至83頁)  8.告訴人范硯安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85至87頁)     9.告訴人余意婕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第 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17卷第93至94 頁)  
(3)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偵32617卷第115頁)    (4)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32617卷第117至至118頁)  (5)告訴人余意婕提出之通聯記錄(偵32617卷第121至至122頁 )   
(6)告訴人余意婕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125頁、 第129頁)      
10.告訴人邱智宏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第13 1頁)   
(2)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32617卷第133頁)  
(3)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32617卷第135頁)
(4)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偵32617卷第14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17卷第151至1 53頁)  
(6)告訴人邱智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2617卷 第157至161頁)     
(7)告訴人邱智宏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158頁)11.告訴人王品璋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 第1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17卷第169至1 7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2617卷第17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2617卷第173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内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17卷第177頁)    (6)告訴人王品璋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181頁)(7)告訴人王品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2617卷 第184至199頁)  
12.告訴人陳莘蕙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桃圚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 第20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2617卷第207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2617卷第209頁)                



(4)告訴人陳莘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2617卷 第219至222頁)   
(5)告訴人陳莘蕙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226頁)13.告訴人鄭文勇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 第231頁)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2617卷第23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17卷第241至2 43頁)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17卷第245頁) (5)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2617卷第247頁)  
(6)告訴人鄭文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2617卷 第249至253頁)    
14.告訴人甘乃如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 第255頁)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2617卷第257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2617卷第2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17卷第269至2 71頁)  
(5)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17卷第275頁)         (6)告訴人甘乃如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279頁)(7)告訴人甘乃如提出之詐騙廣告貼文(偵32617卷第287頁)(8)告訴人甘乃如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2617卷 第289至315頁)  
15.告訴人呂麗賓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康寧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 第31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17卷第333至33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17卷第339至3 4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2617卷第343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2617卷第345頁)  
(6)告訴人呂麗賓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2617卷第351頁)(7)告訴人呂麗賓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2617卷 第353至361頁)    
16.告訴人戴烱宏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陳報單(偵32617卷 第3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617卷第367至3 68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2617卷第369頁)   
(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617卷第375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2617卷第377頁)   
(6)告訴人戴烱宏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偵32617卷第379 頁) 
(7)告訴人戴烱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2617卷 第380至383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34374號卷(偵34374卷)   1.告訴人郭人豪遭詐騙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偵34374卷第41至42頁)
■114年度金訴字第3603號追加起訴    (一)114年度偵字第34119號卷(偵34119卷) 1.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D0000000)資料(偵3411 9卷第29頁)  
2.114年5月18日統一超商三中門市及附近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偵34119卷第30至33頁,同偵35325卷第55至66頁)3.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車軌 資料(偵34119卷第34頁,同偵35325卷第68至74頁) 4.告訴人范東連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119卷第41至42 頁)  
(2)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34119卷第43頁)  
(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34119卷第44頁)  
(4)告訴人范東連之台中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偵341 19卷第45至47頁) 




(5)告訴人范東連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34119卷第49至53頁)   (6)告訴人范東連提出之交貨便單據(偵34119卷第54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34119卷第65頁)       6.告訴人陳詠介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陳報單(偵34119卷 第7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4119卷第7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4119卷第8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119卷第83至84 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119卷第87至88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收據(偵34119卷第97至103頁) 
(7)金準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單據(偵34119卷第10 5頁)      
(8)告訴人陳詠介提出之匯款明細(偵34119卷第108頁)  (9)告訴人陳詠介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34119卷第108至115頁)(9)詐騙交易平台截圖及公司證明(偵34119卷第115至116頁)7.告訴人吳百昆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陳報單(偵34119卷 第11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4119卷第118頁)  
(3)告訴人吳百昆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34119卷第123至124頁) (4)告訴人吳百昆提出之資金明細、匯款明細(偵34119卷第12 3至124頁)  
8.告訴人張雅菁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湖街派出所陳報單(偵34119卷 第12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4119卷第126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湖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4119卷第127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119卷第131至132頁)    (5)告訴人張雅菁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偵34119卷第134至138頁)   (6)告訴人張雅菁提出之匯款明細(偵34119卷第139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35325號卷(偵35325卷)    1.告訴人吳百昆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325卷第91至92頁)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604號追加起訴(一)114年度偵字第34373號卷(偵34373卷)1.告訴人黃子歡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 34373卷第19至20頁)
2.告訴人黃秋榕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 34373卷第27至28頁)   
3.告訴人黃舜鈐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 34373卷第33至34頁)  
4.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資料(偵 34373卷第47頁)  
5.114年5月12日統一超商大唐門市及附近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偵34373卷第49至51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34373卷第53頁)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08號追加起訴(一)114年度偵字第34372號卷(偵34372卷)   1.被害人朱正賢報案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 35372卷第19至20頁)  
2.告訴人謝碧巍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372卷第25至26 頁)
(2)挑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偵35372卷 第45頁) 
(3)告訴人謝碧巍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35372卷 第55至59頁,第127至185頁) 
(4)桃園市政府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5372卷第75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5372卷第77頁)          (6)告訴人謝碧巍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5372卷第111頁)(7)告訴人謝碧巍提出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網路資料截圖(偵3 5372卷第123至125頁)  
3.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資料(偵 35372卷第31頁)  




4.114年5月18日統一超商明義門市及附近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偵35372卷第33至35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35372卷第37頁) 6.朱正賢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35372 卷第79頁) 
7.告訴人謝碧巍之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偵35372卷第85頁)■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28號追加起訴(一)114年度偵字第37830號卷(偵37830卷)1.告訴人林雅卿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830卷第41至43 頁)        
(2)告訴人林雅卿與不詳詐欺集團人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78 30卷第61至73頁)          
(3)告訴人林雅卿寄送之存摺及提款卡照片(偵37830卷第73至 77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37830卷第89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37830卷第91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陳報單(偵37830卷第93 頁)      
2.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D0000000)資料(偵3783 0卷第45頁)  
3.114年5月21日統一便利商店墩隆門市及附近路口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截圖(偵37830卷第47至59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37830卷第79頁) 5.告訴人莊語珊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7830卷第10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7830卷第103頁) (3)告訴人莊語珊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7830卷第105頁)(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830卷第129至1 30頁)  
6.告訴人郭彦輝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陳報單(偵37830卷 第10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37830卷第11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37830卷第119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830卷第121至1 22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7830卷第123頁)    (6)告訴人郭彦輝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偵37830卷第125頁)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70號追加起訴  (一)114年度偵字第40139號卷(偵40139卷)        1.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D0000000)資料(偵4013 9卷第25頁)   
2.114年5月18日統一便利商店墩十門市及附近路口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截圖(偵40139卷第25至29頁)     3.告訴人吳偉綸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陳報單(偵40139卷 第33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偵40139卷第3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偵40139卷第35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0139卷第36至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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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準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