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688號
TCDM,114,金訴,1688,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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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判決(114年
度金訴字第1688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三列之記載「民國
114年7月初某日起」,應更正為「民國113年7月初某日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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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