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威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
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威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
本院民國114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提出之
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
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