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276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金訴字第3550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宗祐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附件一所示帳戶餘額(或帳戶款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2、3列「旋遭該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記載,應更正為「除附表編號5
、6之匯款外,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及起訴書附表
編號7被害人欄「楊仟羽(未提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楊
仟羽(提告)」,證據並補充被害人楊仟羽第2次警詢筆錄(見
本院金訴卷P69至70),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
金訴卷P57)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7、8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
洗錢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5、6所為,雖已造成詐欺贓款匯
入被告帳戶之結果,但該詐欺贓款尚未遭提領而成功製造金
流斷點(見偵卷P57之被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故核其此部
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
被告此部分犯行係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名,容有誤會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
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
,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
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依上開說明
,就被告起訴書附表編號5、6犯行所涉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
罪名部分,應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此部分罪名係由較重罪
名變更較輕罪名,犯罪構成要件亦未變更,對被告訴訟防禦
權之行使,尚不生妨礙,附此敘明。
(二)被告係以提供帳戶資料之一行為而涉犯數次幫助犯詐欺取財
及數次幫助犯一般洗錢既遂、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既遂罪處斷。
(三)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犯行,且未實際獲取提供帳戶資料
之報酬,並同意將圈存留置於本案帳戶內而尚未經提領之款
項,發還相關被害人(見本院金訴卷P59),爰依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
就上開2減刑規定,遞減之。至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5、6
犯行所涉幫助一般洗錢犯行部分雖係未遂犯,惟其所為係從
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處斷,該罪並無適用上開減刑規
定,故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其就此部分犯行係未遂犯,併
此敘明。
(五)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並容任
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所為顯有不該
,應予非難。2.被告坦承犯行,並與經通知而有意到場調解
之告訴人呂珮瑜、黃莉玲、周佾妍、被害人賴凱均調解成立
(見本院金訴卷所附本院調解筆錄)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P57)暨其前無
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見本院金訴卷所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所生危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 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件一編號1所示帳 戶餘額,係起訴書附表編號7告訴人楊仟羽、編號8告訴人劉 興愷所匯而未經提領之受騙餘款,而附件一編號2所示帳戶 款項則係起訴書附表5告訴人陳健源、編號6告訴人陳譓淳所 匯而未經提領之受騙款項,有該等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為證 (見偵卷P37、P57);又該等款項係本案洗錢標的,且經凍結 留存於上開帳戶後,係屬被告對該等帳戶銀行之債權,乃被
告本案犯行所得財產上利益,是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該 等款項倘經銀行退還相關被害人,則應認被告已未保有或可 得支配該財產上利益,不得再執行沒收,乃屬當然,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郭家豪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1.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餘額60,803元(見偵 卷P37)。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餘額61,726元中之61 ,021元(見偵卷P57)。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7671號 被 告 楊宗祐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巷00號 居臺中市○○區○○○○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宗祐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知悉一般人均得自行申請金 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所用,實無收取他人金融帳戶 之必要,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後,對方將可能藉由該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所用 ,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可預見為無信賴關係之人提領並 轉交之款項應係詐欺贓款,且自金融帳戶領出款項或交予他 人之款項將失去蹤跡難以尋得,而足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 所得之去向,而妨礙檢警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前某時許,透過通訊 軟體LINE(下稱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王 亭文」之人聯繫,約定由楊宗祐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 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 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 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 豐銀行,上揭四帳戶以下合稱本案帳戶)予「王亭文」,並 於113年12月7日依「王亭文」之指示,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 、存摺包裝後,放置在其臺中市南屯區住處外之鐵櫃,再由 「王亭文」指派之人前往領取上揭帳戶資料,容任「王亭文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帳戶作為收取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及妨礙檢警查緝之用。嗣「王亭文」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於取得楊宗祐之本案帳戶後,即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呂佩瑜等8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 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楊宗祐 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以此 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真正去向。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呂珮瑜、黃莉玲、陳健源、陳譓淳、周佾妍、劉興鎧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宗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呂珮瑜、黃莉玲、陳健源、陳譓淳、周佾妍、劉 興鎧、被害人賴凱均、楊仟羽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國泰帳戶、郵局帳 戶、永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賴凱均提出之轉帳明細節圖、詐 欺網站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 莉玲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存款明細擷圖、 轉帳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健源提出之轉帳 明細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告訴人陳譓淳提出之轉帳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 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周佾妍提出之存款明細擷圖、轉帳明細擷圖、與詐欺集團成 員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局一心路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告訴人劉興鎧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 圖、轉帳明細擷圖、被告與LINE暱稱「王亭文」對話紀錄擷 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楊宗祐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2條第3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之低度 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另被告所犯為幫助犯,並未實際參與 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檢 察 官 郭家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呂珮瑜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8日,假冒網拍買家、客服,以THREADS向呂珮瑜佯稱:全家好賣+有問題,須提供銀行帳號設定行動支付云云,致呂珮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8日19時38分許 1萬96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 黃莉玲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8日18時21分許,假冒網拍買家、客服,使用DCARD向黃莉玲佯稱:需認證帳戶云云,致黃莉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8日19時49許 4萬9,98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8日19時50分許 4萬9,985元 3 賴凱均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前某時,在INSTAGRAM上刊登抽獎廣告,賴凱均觀覽後遂參加抽獎,並顯示中獎,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開啟網路銀行,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賴凱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8日19時56分許 1萬2,03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周佾妍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7日17時52分許,以INSTAGRAM向周佾妍佯稱:抽中相機、獎金,須提供帳戶匯款,並需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周佾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8日19時57分許 1萬8,030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健源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8日19時許,假冒網拍買家、客服,以臉書向陳健源佯稱:註冊7-11賣貨便失敗,需銀行認證云云,致陳健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8日19時52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陳譓淳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7日23時30分許,假冒網拍買家、客服,以臉書向陳譓淳佯稱:註冊7-11賣貨便失敗,需驗證藍新金流云云,致陳譓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8日19時56分許 1萬1,03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楊仟羽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8日某時許,假冒網拍買家、客服,以臉書向楊仟羽佯稱:須使用嘉里大溶寄貨,需實名認證云云,致楊仟羽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8日20時43分許 4萬9,679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8日20時45分許 4萬9,989元 8 劉興鎧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22時9分許,假冒網拍買家、客服,以臉書向劉興鎧佯稱:須使用嘉里大溶寄貨,需實名認證云云,致劉興鎧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8日20時48分許 2萬1,135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