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896號
TCDM,114,金簡,896,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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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626至64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緝字第3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金訴
字第146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俊傑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俊傑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很可能遭他人
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並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竟仍基於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某時許
,在高雄某地點,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
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成員
使用,約定租用帳戶報酬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萬元計算
,並配合在旅館接受看管。嗣詐欺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本案帳戶
,旋遭轉出一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俊傑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
862700號卷三第1097至1101頁、雄檢偵緝341卷第35至36頁
、中檢偵緝626卷第51至54頁)。
 ㈡本案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檢偵36711卷第25至37頁)

 ㈢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所提報案資料(卷頁
見附表「證據資料」欄)。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0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
日生效施行。處罰規定部分,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19條則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減刑規定部分,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112年6月14
日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法)。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
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於本
院審理中則未到庭,寬認其亦坦認犯罪,惟被告自承因本案
獲有犯罪所得1萬元(雄檢偵緝341卷第36頁),無證據證明
被告已自動繳交,僅符合行為時法、中間時法之減刑要件,
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因修正前、後規定之處斷刑
範圍上限相同,而行為時法規定之處斷刑範圍下限較低,且
減刑要件較寬鬆,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
法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341號移送併
辦部分(附表編號3、7、8、13、15、22、23、24),與本
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即附表編號3、7、8、13、15、22
)或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附表編號23、24)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至於被告雖於110年8月26日主動至警局向警坦承本案犯行,
有該日警詢筆錄存卷可參(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
號卷三第1097至1101頁),惟部分被害人於該日前已發覺受
騙報警處理,員警對於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而涉犯幫助洗錢等
犯行已有合理之懷疑,核與自首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予他
人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造成附表所示之人遭詐
而受有金錢損失,並幫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增加查緝犯罪
之困難,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惟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
損害,參以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
可責難性較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幫助
詐欺及洗錢之金額,兼衡被告前已有幫助詐欺取財犯罪紀錄
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
三第109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規定,業經修正為同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000年0月0 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適用現行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查附表所示之人受騙匯入本案帳戶 之款項,業經轉出,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終局保有該等財物 ,倘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
 ㈡被告自承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1萬元,已如上述,並未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恒翠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證據資料 1 王敬銓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21日15時許,對王敬銓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4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42分許) 5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王敬銓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中檢偵36711卷第15至17頁)  110年9月6日警詢筆錄(中檢偵36711卷第19至21頁) 2.王敬銓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36711卷第41至42頁)  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36711卷第43至4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36711卷第49頁)   2 高仲昀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9日18時26分許前某時,以LINE對高仲昀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高仲昀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中檢偵40132卷第113至117頁) 2.高仲昀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檢偵40132卷第111、121、131、135至13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40132卷第119、13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40132卷第123頁) ⑷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投資頁面截圖(中檢偵40132卷第125至127頁) 3 許柏盛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8日某時許,以LINE對許柏盛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21時45分許 1萬1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許柏盛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5日警詢筆錄(中檢偵40132卷第151至154頁)  110年8月25日警詢筆錄(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41至1244頁) 2.許柏盛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40132卷第147、159至161、16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40132卷第163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網路頁面截圖、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40132卷第191、211至229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40132卷第237頁) 4 吳美茹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20日某時許,以LINE對吳美茹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3時39分許 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美茹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中檢偵40132卷第261至263頁) 2.吳美茹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檢偵40132卷第259、267、279至28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40132卷第265頁) ⑶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投資頁面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檢偵40132卷第269至277頁)   5 呂靜萱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6日15時許,以LINE對呂靜萱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3時27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呂靜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2日警詢筆錄(中檢偵40132卷第291至293頁)  2.呂靜萱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檢偵40132卷第289、295、299、303、33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40132卷第29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40132卷第317頁) 6 劉俊麟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8日某時許,以LINE對劉俊麟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4時3分許 4萬9311元 1.證人即告訴人劉俊麟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1日警詢筆錄(中檢偵40132卷第337至340頁)(同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41至) 2.劉俊麟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40132卷第341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檢偵40132卷第343、347至34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40132卷第345頁) ⑷投資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40132卷第351至381頁) 7 楊凱淇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7日20時許,以LINE對楊凱淇佯稱:投資軟體即可與代言人碰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22時44分許 1萬5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楊凱淇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1日警詢筆錄(中檢偵40132卷第387至391頁)(同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47至1249頁)  2.楊凱淇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檢偵40132卷第385、413至4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40132卷第393至394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40132卷第397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中檢偵40132卷第399頁) ⑸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40132卷第401至408頁) 8 林熙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7月30日某時許,以LINE對林熙佯稱:操作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及下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20時56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熙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9日警詢筆錄(中檢偵41052卷第13至15頁)(同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17至1219頁) 2.林熙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投資頁面截圖、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41052卷第95至10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41052卷第103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檢偵41052卷第105、113、115至119頁) 9 白婉柔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6日某時許,以LINE對白婉柔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4時32分許 25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白婉柔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中檢偵593卷第41至47頁)  2.白婉柔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593卷第51至53、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593卷第5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593卷第59至61頁) ⑷匯款資料(中檢偵593卷第69頁) ⑸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593卷第71至159頁)   10 于新祐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6日14時53分許,以LINE對于新祐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15時14分許 4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于新祐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中檢偵8785卷第31至37頁) 2.于新祐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8785卷第109至110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中檢偵8785卷第11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8785卷第119頁) ⑷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檢偵8785卷第125至129頁) 11 周佳翰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8日15時41分前某時許,以LINE對周佳翰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3時50分許、 110年8月20日13時52分許、 110年8月20日14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3分許) 3萬元、 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 1萬7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周佳翰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2日警詢筆錄(中檢偵9808卷第17至19頁) 2.周佳翰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中檢偵9808卷第23至25頁) ⑵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9808卷第27至34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9808卷第63至64頁) ⑷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中檢偵9808卷第67頁)   12 蘇昶福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7日16時48分許,以IG、LINE對蘇昶福佯稱:網路約會要繳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16時23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蘇昶福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8日警詢筆錄(中檢偵9808卷第35至37頁) 2.蘇昶福報案資料: ⑴轉帳交易明細(中檢偵9808卷第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9808卷第65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9808卷第83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9808卷第87頁) 13 田祐寧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8日23時30分許,以LINE對田祐寧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21時27分許 4萬1820元 1.證人即被害人田祐寧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4日警詢筆錄(中檢偵9855卷第13至15頁)(同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23至1225頁) 2.田祐寧報案資料: ⑴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中檢偵9855卷第41至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9855卷59頁) 14 王嘉敏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8日16時17分前某時許,以LINE對王嘉敏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17時4分許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王嘉敏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4日警詢筆錄(中檢偵11079卷第15至17頁)  2.王嘉敏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11079卷第1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檢偵11079卷第21、37至39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11079卷第23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11079卷第29至35頁)      15 陳景昱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7日15時7分許,以LINE對陳景昱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21時29分許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景昱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1日警詢筆錄(中檢偵12033卷第71至72頁)(同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29至1230頁)  2.陳景昱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12033卷第75至76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12033卷第79頁) ⑶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中檢偵12033卷第81至87頁) 16 朱毅仁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7月12日某時許,以LINE對朱毅仁佯稱:操作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3時40分許 5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朱毅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中檢偵17562卷第13至17頁)   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中檢偵17562卷第19至22頁)  2.朱毅仁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17562卷第41至42頁) ⑵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投資頁面截圖、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中檢偵17562卷第43至47、51、55至73頁) 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檢偵17562卷第89、115頁) ⑷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17562卷第95、111頁) 17 吳東宜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1日某時許,以LINE對吳東宜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3時20分許 2萬1796元 1.證人即告訴人吳東宜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9月14日警詢筆錄(中檢偵21363卷第19至25頁) 2.吳東宜報案資料: ⑴通訊軟體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21363卷第31至33頁) ⑵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21363卷第3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21363卷第57頁) 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21363卷第59頁) 18 林宜璇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以LINE對林宜璇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4時21分許 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宜璇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中檢偵31197卷第55至57頁) 2.林宜璇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31197卷第61至6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檢偵31197卷第67、75、89至9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31197卷第73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投資頁面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截圖(中檢偵31197卷第77至87頁) 19 黃晨洋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6日某時許,以LINE對黃晨洋佯稱:操作平臺下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18時40分許 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晨洋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中檢偵41557卷第15至18頁) 2.黃晨洋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41557卷第19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41557卷第2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41557卷第27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投資頁面截圖(中檢偵41557卷第29至32頁)   20 賴宥蓉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2日某時許,以LINE對賴宥蓉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4時47分許 6萬8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賴宥蓉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6日警詢筆錄(中檢偵7461卷第151至154頁) 2.賴宥蓉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7461卷第161至162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7461卷第16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檢偵7461卷第165頁) ⑷帳戶交易明細(中檢偵7461卷第173至177頁) ⑸投資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7461卷第179、184至188頁) 21 鄭心緯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6日某時許,以LINE對鄭心緯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18時31分許、 110年8月20日11時7分許、 110年8月20日11時8分許 4萬元、 3萬7772元、 4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鄭心緯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3日警詢筆錄(中檢偵24565卷第15至25頁)    110年9月12日警詢筆錄(中檢偵24565卷第27至29頁) 2.鄭心緯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24565卷第31至33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24565卷第43頁) 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投資頁面截圖(中檢偵24565卷第45至103頁) 22 張哲銘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間,以LINE對張哲銘佯稱:操作投資平臺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19時4分許、 110年8月19日19時5分許 5萬元、 1萬1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張哲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9月10日警詢筆錄(中檢偵26315卷第15至17頁)(同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11至1213頁)  2.張哲銘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檢偵26315卷第19至2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偵26315卷第29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中檢偵26315卷第41至44頁) 23 楊宥滐 (原名楊睿濠,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間,以LINE對楊宥滐佯稱:操作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9日21時35分許 3萬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楊宥滐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9月16日警詢筆錄(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33至1237頁) 2.楊宥滐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31至1232頁)     24 林伯翰 (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16日某時許,以LINE對林伯翰佯稱:操作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3時28分許、 110年8月20日14時5分許、 110年8月20日16時53分許、 110年8月20日16時53分許 4萬元、 3萬6000元、 3萬元、 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林伯翰於警詢時之證述:   110年8月23日警詢筆錄(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53至1254頁) 2.林伯翰報案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2862700號卷三第1251至12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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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