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90號
TCDM,114,訴,990,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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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翠娟


(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女子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555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均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
法不得販賣或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A03為成年人,明知黃○安(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詳卷)為未成年人,竟意圖營利,基於成年人對未成年
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以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手機與黃○安聯絡後,由黃○安於114年2
月26日17時許,前往A03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
A03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抖音
圖案毒咖啡包(下稱毒咖啡包)1包予黃○安黃○安主動交出
其購得之毒咖啡包,經徵A03同意執行搜索,並當場給付價
金新臺幣(下同)500元予A03,而完成交易。
(二)A03復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
4年2月26日18時許,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手機安裝
通訊軟體微信,與暱稱「黑黑的一片天」聯絡,並約定以70
00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黑黑的一片天」將該批毒品放置在臺中市大里區德芳南路附
近之草叢內,A03則依通知前往該處,將現金7000元放置在
上開草叢內,並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
持有之。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A03駕車搭載黃○安行經臺中
市○里區○○路00號之西湖加油站附近時,警員見其等形跡可
疑,上前盤查,黃○安主動交出其購得之毒咖啡包,經徵得A
03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A03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
意見,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皆不爭執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
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
行調查證據程序,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見少
連偵卷第 39至55頁)、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見
少連偵卷第57至65頁)、手機微信畫面照片(見少連偵卷第
6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見少連偵卷第89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成分鑑定報告一覽表、成份鑑定報告及純度鑑定報告(見少
連偵卷第181至19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4年8
月13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解送人犯報告
書、114年4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57至63頁)、
114年8月13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解送人
犯報告書、114年7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65至72
頁)、114年9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
)在卷可佐,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在卷,足徵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部分,被告與少年黃○安並非
至親,亦無任何特殊親誼關係,卻為上開毒咖啡包之有償交
易行為,倘非有利可圖,自無平白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而
特意有償交易並交付毒品,足認被告主觀上應有營利之意圖
無訛。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涉犯行,均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條第1項、第3項、第4條第3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
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咖啡包之低
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5559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移送併辦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欄一
(二)所示犯罪事實相同,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與減輕:
 1.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係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
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應加重其刑。
 3.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被告所
犯雖為同條例第9條第1項、第3項之罪,惟其基本犯罪類型
仍屬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倘若行為者於偵審均自白販賣
毒品罪者,亦當有同法第17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適用。查被
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業如前述,被告所
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後,檢
警已查獲另案被告鄒達輝楊宗旻莊博竣,現由檢警單位
偵辦中,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20至
12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4年8月13日中市
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解送人犯報告書、114年4
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57至63頁)、114年8月13
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解送人犯報告書、
114年7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65至72頁)、114
年9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在卷可
證,被告所犯上開2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
 5.被告所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罪,有前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
第71條規定,先遞加後遞減之,且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6.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所謂酌量減輕其刑,必
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
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49號判決意旨參照)。辯
護人雖具狀為被告主張: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販賣毒品犯
行,有情輕法重之情事,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惟查,本院考量被告為本案販賣毒
咖啡包犯行,對於社會危害甚深,且係販售予未成年人,毒
品對未成年人之身心造成傷害非輕,其犯罪情節難認顯可憫
恕,又被告此部分犯行,已依上開減刑規定遞減其刑,經衡
酌均已無情節輕微,若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爰不
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施用者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施用毒品者將散盡
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不可勝計,有
戕害國人身體健康及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仍為本案販賣毒咖
啡包之犯行,擴大毒品流通,且明知購毒者為少年,仍不顧
少年之身心發展,將上開毒咖啡包販售予該少年,所為實不
足取,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均予以
非難;衡以被告始終坦承上開犯行,且提供相關線索,供檢
警單位破獲販毒集團,堪認對其犯行知所悔悟;並考量本案
販賣或持有毒品之數量、及販售毒品價格、所獲之利益,及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
狀況(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二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手機,係供被告本案販賣毒品予
  黃○安或購買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毒品所用之物,此
經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8頁),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
告所犯2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
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經查,被告持有如
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
,此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鑑定報告附卷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於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2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盛裝
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各該包裝袋,以現今鑑驗方式,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皆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違
禁物,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又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
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
所示販賣毒咖啡包之犯行,共獲取500元之毒品價金,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8頁),核屬被告販
毒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前揭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
二編號1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從黃○安身上扣得之抖音圖案毒咖啡包,因被告業已交付
予購毒者黃○安,與被告販賣毒品案件已脫離關係,自無庸
於本案判決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4號、10
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參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生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富哲、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惠民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3項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獨角獸圖案毒咖啡包(黃色外包裝,內含灰色粉末) 13包 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共13包總毛重59.60公克,送驗2包,取1包檢驗,淨重3.1730公克,推估13包總淨重42.5869公克,純質淨重2.513公克,見少連偵卷第183、189頁) 2. 暴力熊圖案毒咖啡包(內含淡黃色粉末) 11包 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11包總毛重41.80公克,送驗2包取1包檢驗,淨重3.2781公克,推估11包總淨重31.8142公克,純質淨重1.782公克,見少連偵卷第185、191頁) 3. 白色結晶 1包 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6648公克,驗餘淨重1.6313公克,純質淨重1.405公克,見少連偵卷第187、193頁) 4. iPhone 13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一) A03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手機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二) A03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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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