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
字第175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8
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