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981號
TCDM,114,訴,981,2025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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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
字第175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8
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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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