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35號
TCDM,114,訴,635,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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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家紘


被 告 戴子謙


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子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
臺幣2萬元,由具保吳家紘於民國113年5月10日繳納後,
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
,復無因在監所而無法到庭之情事等情;且本院復通知具保
吳家紘,應於114年10月29日訊問程序偕同被告到庭,然
具保吳家紘於該期日僅自行到庭,且表示不知道被告目前
在何處等語,並未帶被告到庭等情,有臺中地檢署訊問筆錄
、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見本院卷二第327至341頁)、本院114年7
月31日審判筆錄、本院114年8月7日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114年9月1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40062968號
函、拘票、報告書、本院114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見本院
卷二第66、169、299至307、357、358頁)、個人戶籍資料2
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
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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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