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43號
TCDM,114,訴,343,2025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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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吉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
月13日114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意旨詳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 條前段及第36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協商判決除有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
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
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
得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吉昌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13日以114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後,判決於114
年5月22日因宣示即確定,被告於114年6月16日向法務部○○○
○○○○○○提出上訴狀,本件上訴已逾期。況且,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行,經檢察官與被告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
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由檢
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復就所協商合意
向被告確定係出於自由意志,是本件協商程序並無何違誤之
處,是被告本件上訴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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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