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載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
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載儒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柒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鄭載儒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5日
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嫌之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
其居無定所,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然查,被告另涉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承審法官(高股)於11
4年10月7日訊問後當庭諭知羈押,此有本院刑事庭函及訊問
筆錄、押票影本附卷可參。則被告既於114年10月7日因另涉
竊盜件而執行羈押,其人身自由即受拘束,已足以擔保本案
日後可能之執行程序之進行,本院認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被告自其另案羈押之日(即114年10月7日)起停止羈
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