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51103 、511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詠竣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
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
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
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
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張詠竣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
民國114 年8 月5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等罪
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
於114 年8 月5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於114 年10月31日訊問被告後,
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坦認不諱,並有卷內證據可佐,
足認被告涉嫌前揭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逃亡之虞
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本案雖經審結並宣判,然被告經判
處之罪刑非低,且案件尚未確定,仍須確保被告到庭以利後
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14 年11月
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