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339號
TCDM,114,訴,1339,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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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光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孫光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4年7
月1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毛妤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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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