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225號
TCDM,114,訴,122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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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ENG WING TUNG(鄭永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6
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
如下:
  主  文
CHENG WING TUNG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CHENG WING TUNG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
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1項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因涉犯
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民國11
4年7月4日出監,但現又犯本案詐欺案件,且依法院前案紀
錄表,被告尚有多起詐欺案件為其他地檢起訴,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為香港籍人士,因所涉詐欺
案件數量非微,罪刑可期,有可能透過返回母國藉以逃避罪
嫌之危險,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有羈押之必要
,諭知其應自114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3月等情,有本院訊
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佐。
三、茲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另犯詐欺等案件,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為由,向本院借提執行,復經本院同
意後,被告已於114年10月9日起開始另案執行等情,有該署
函文、該署檢察官114年度執助準字第2851號執行指揮書影
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是
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已消滅,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0月9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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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