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179號
TCDM,114,訴,1179,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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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椿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1885號、第17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椿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
因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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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