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163號
TCDM,114,訴,1163,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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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偉




廖柏偉




黃秉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8839號、第34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10月14日上午9時28分
宣判,惟因承辦案件繁多,因而預估製作本案判決書之工作
日容有不足,致判決書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而無法在原
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
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
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黃崧嵐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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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