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丞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9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丞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丞皓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
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自民國114年8月1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因被告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
135號判決確定,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10
月14日起借提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佐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
爰裁定自114年10月14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