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4年度,174號
TCDM,114,聲自,174,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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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曾蔡○○(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曾○○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876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4年度偵字第27044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
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
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應於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
人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律
上之程序。究其立法意旨,無非在使經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
細研案情而認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必要情形下,始由其代
理而提出聲請,以免發生濫訴而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從
而,此項律師強制代理之旨既係在避免濫訴,自須於提出之
時即已具備,倘僅於提出聲請後始補行委任,實僅徒具律師
代理之形式,而無法達成上開立法意旨,故此項程式上之欠
缺係屬不可補正之情形,告訴人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
狀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即自訴人曾蔡○○(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告
訴被告曾○○(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涉犯傷害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044號為不起訴
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
察分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876號處分駁回再議,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37-41頁)。嗣聲請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於民國114年9
月30日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其提出之刑事自訴狀
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1頁)。惟綜觀該書
狀內容,並未記載經律師代理之旨,亦未隨狀檢附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難認本案聲請符合應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之法定程式;又聲請人雖稱待其於114年10月7日下午2時
許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預約之律師碰面後,
將另行補正律師委任狀等語(見本院卷第5頁),然依首揭
規定及說明,聲請人遞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時,即
應委由律師為之,始符法定聲請要件,縱事後補正亦不准許
,故本案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
回。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
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
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
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
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
、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第1項)。前項之陳明
,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第2項)。送達向送達代收
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第3項)。本條第1項後段指定
送達代收人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減少因距離產生之交通障礙
或郵寄、遞送之遲滯,以便捷文書之送達,是以必須在法院
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始有陳明「指定送達代收
人」之必要,並生送達於本人之效力。若在法院所在地已有
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仍贅為陳明指定送達代收人,既非依
上開規定合法陳明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則對於該代收人遞送
文書,自不生同條第3項視為送達於本人之效力,必待應受
送達人實際接受判決或另向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始生合法送
達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0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法院所在地之認定,係參考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下稱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之規定,以當事人之住、
居所地有無在途期間為斷。查本案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位在
臺中市南屯區,經核前揭規定,應無在途期間,是認聲請人
在法院所在地已有住所地,本案陳明指定送達代收人即非適
法,仍應向本人送達始生送達之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李少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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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