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醇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劉醇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醇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裁定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7月,在監執
行中,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所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
01718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
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