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珣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珣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珣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獄執行中,於民國1
14年10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
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