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查正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查正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查正李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
國114年10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
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