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84號
TCDM,114,聲保,384,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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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憑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5月(合計刑期5年1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10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1年度中簡字第29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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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